A公司在设计其股权融资条款,下列哪些条款不会导致其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20分)
A、约定A公司IPO失败时,A公司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
B、约定A公司IPO失败时,其大股东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
C、约定A公司股东发生重大违法事件时,A公司以固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份
D、约定A公司未来以低于当前入股价格对外增发股份时,应以1元名义价格向投资方增发股份使得增发后投资方的投资单位成本等于新的增发价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的相关规定,如果股权融资条款中包含的回购义务是由于发行方自身的原因,例如IPO失败或股东发生重大违法事件,且回购价格是固定的,这通常会导致这些条款被视为金融负债的特征,因为发行方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选项A和C)。然而,如果回购义务是由第三方(如大股东)承担,且与发行方自身无关,这可能不会导致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选项B)。
选项D涉及的是投资方在特定条件下的增发权,其目的是维持投资单位成本不变,虽然涉及未来的权益工具发行,但这通常不会被视为金融负债,因为它不是发行方的无条件支付义务。
因此,不会导致融资被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条款是选项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