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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特殊性税务重组:分立与土地增值税优惠
房地产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重组

房地产企业的分立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新设或存续企业的股权,其计税基础可以延续被分立企业对应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土地增值税方面,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如分立后的企业仍由原股东控制,且按照合理商业目的进行,可能可以申请免征或缓征土地增值税。但具体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待遇,以及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需要根据当地税法和税务机关的指导来确定。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详细的税务规划和合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