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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子公司股权交易:资本公积计算及会计处理
A公司和B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两家子公司。2013年3月31日,A公司以一项土地使用权以及增发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的方式取得B公司6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当日,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45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定向增发普通股股票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10元,A公司另向证券承销机构等支付了150万元的佣金和手续费。当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为1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7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取得该投资时A公司应确认的资本公积为多少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第六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本案例中,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增发普通股股票的方式取得B公司60%的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第八条,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本案例中,A公司取得B公司60%股权的交易,可以看作是A公司换出土地使用权和增发普通股股票,换入B公司的股权。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45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增发普通股股票的面值为500万元(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为5000万元(500万股×每股市价10元)。A公司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佣金和手续费为15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第九条,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150万元可以视为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

因此,A公司确认的资本公积为: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 = 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 + 增发普通股股票市价 = 5000万元 + 5000万元 = 10000万元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 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 × A公司取得的股权比例 = 17000万元 × 60% = 10200万元

资本公积 =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 + 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 = 10200万元 - (10000万元 + 150万元) = 50万元

所以,A公司应确认的资本公积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