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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的会计处理与现金流量表编制
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申请周转流动资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申请周转流动资金的情况通常被视为关联方交易。如果母公司提供了无息或低息贷款,这可能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来处理。如果母公司收取的利息低于市场利率,那么低于市场部分的利息可能被视为政府补助,根据第14条,这部分应冲减相关借款费用。如果贷款利率符合市场条件,那么正常的利息费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中的第十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此类交易应根据其本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在子公司和母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中适当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