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在移交资产期间,委托方,如何做资产
在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当社会资本方将资产移交给委托方(通常是政府)时,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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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资产:委托方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的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这部分无形资产通常反映了未来的收费权或服务提供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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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确认: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可收取的固定金额,委托方在满足收取该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应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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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如果在资产建造过程中发生了借款费用,且满足资本化条件,社会资本方应将这些费用资本化,并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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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社会资本方不得将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而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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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处理: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委托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预计发生的维护服务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请注意,具体的会计处理可能会因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