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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企业在定价中是主要责任人?会计准则解析
如何能够证明发行人在定价中扮演了主要责任人的角色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要判断企业在交易中是否是主要责任人,关键在于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要证明发行人在定价中扮演了主要责任人的角色,发行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和信息:

  1. 合同条款:如果在与供应商和客户的合同条款中,发行人有权自行确定产品的售价,并且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发行人对产品的定价权,这可以表明发行人在定价方面具有决定权。

  2. 风险和报酬:发行人需要证明它在交易中承担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例如库存风险、信用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

  3. 商品的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章 确认-第四条,控制权包含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如果发行人能够证明即便不拥有商品的实物,也控制了商品的发货、运输等环节,并且对商品的最终使用和经济利益拥有主要的控制权,这也可以说明其作为主要责任人的角色。

  4. 营销和售后服务:如果发行人负责商品的营销活动,并向最终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特别是如果售后服务由发行人控制和主导,这也能支持其主要责任人的地位。

  5. 发票和收款:如果发行人对外开具的是包含整个交易金额的发票,并直接向客户收取款项,这也证明其在财务结算上具有主要责任人的角色。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发行人在某些方面具有主要责任人的特征,但如果在商品控制权方面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表明其在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则可能需要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发行人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在定价中扮演的是主要责任人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