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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企业承担了存货风险?会计准则与证据解析
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发行人承担了存货风险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章 确认-第十三条中提到的迹象(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可以提供如下证据来证明发行人承担了存货风险:

  1. 合同条款证明:合同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对商品的存货损失、损坏、变质等风险负责,而客户在接收商品前不担负这些风险。

  2. 风险保险单:发行人有针对存货的保险,如货物运输险、库存保险等,如果发行人为其存货投保,这表明其承担了存货风险。

  3. 存货跌价准备:发行人针对存货可能发生的价值减少所计提的跌价准备,可以作为发行人担负存货风险的财务证据。

  4. 存货盘点记录:发行人的存货盘点记录,如果显示存货大部分在发行人的场所内,而非在客户手中,这可能表明存货风险在发行人一方。

  5. 存货管理政策:发行人关于存货管理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能够显示发行人对存货的控制管理,进而表明其承担存货风险。

  6. 财务报表披露:发行人公开的财务报表中,存货相关的披露信息,特别是对存货价值调整和存货损失的说明,可以证明发行人承担存货风险。

这些证据可以综合使用,以充分证明发行人承担了存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