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经营房产租赁业务,现有一客户A准备退租,合同约定退租后客户A对房产的装修改造、家具投入归我方所有,我方无法确认这些原有投资是否会对未来客户所使用,且除了评估外无法确认客户原投资的资产价值,账面是否需要确认相关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四章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四十七条,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在本案例中,客户A退租后,其对房产的装修改造、家具投入归出租方所有。这些装修改造和家具投入可以视为对经营租赁资产的改良,因此,出租方应当评估这些改良是否增加了资产的价值,并决定是否将其资本化。如果这些改良满足资本化条件,即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且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将其计入相应的固定资产成本,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折旧。
由于出租方无法确认这些原有投资是否会对未来客户所使用,且除了评估外无法确认客户原投资的资产价值,出租方应当进行专业的评估,以确定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基础上,如果决定资本化这些投入,则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如果无法确定这些投入的公允价值或者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则不应确认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