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我收购了一个业务可以认为是资产收购,并按照资产收购来进行处理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第三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如果购买方取得的组合通过集中度测试,即购买方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其中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则该组合应判断为不构成业务,且购买方无须按照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进行判断,可以按照资产收购来进行处理。如果未通过集中度测试,购买方仍应按照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