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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与税务影响:任意盈余公积提取后的分红问题
被投资企业本来应该给我分红6万,但是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提取了30%的任意盈余公积,最后分我们4万,我做账的时候投资收益还是记得贷方投资收益6万,今年我汇算清缴投资收益不用调整吧,不论被投资企业是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我都不用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三章 后续计量-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在您的情况中,被投资企业提取了30%的任意盈余公积,这影响了实际分配给您的利润金额。然而,根据会计准则,您应当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即应记入贷方的投资收益为6万。这是因为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基于您应享有的利润份额,而不是实际收到的金额。

至于汇算清缴时的税务处理,通常情况下,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应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如果您的会计处理是基于应享有的利润份额,那么在汇算清缴时,您不需要对投资收益进行调整。税务机关通常关注的是实际收到的金额,而不是被投资企业内部如何处理其利润。

综上所述,您的会计处理应记入贷方投资收益6万,且在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对投资收益进行调整,不论被投资企业是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