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金融公司收入如何做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担保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担保费用,这些费用应当在担保期间内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当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担保费用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担保业务收入”科目。 2. 如果担保费用是预收的,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担保费”科目。在担保期间内,按照担保责任的履行情况,将预收的担保费逐步确认为收入,借记“预收担保费”科目,贷记“担保业务收入”科目。 3. 对于担保公司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应当根据风险评估计提相应的担保责任准备金,借记“担保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担保责任准备金负债”科目。
因此,担保金融公司的收入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和收取的费用,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