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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则及常见错误分析
【问题】针对资料(四),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说明B公司的会计处理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资料四 审计项目组在对B公司20×2年度财务信息进行审计时,注意到以下事项: 1、B公司在20×2年度收到购置环保设备补助资金50万元和20×2年度进出口业务奖励款80万元,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B公司在20×2年度收到的购置环保设备补助资金50万元和20×2年度进出口业务奖励款80万元,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处理存在不当之处。根据上述准则,B公司应当区分这两笔政府补助的性质,判断它们是用于补偿未来期间的成本费用还是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是用于补偿未来期间的成本费用,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未来确认相关成本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则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B公司应重新评估这两笔政府补助的性质,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