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开发的公租房,一开始做为投资性房地产用成本模式计量,每年进项折旧摊销,相应取得的政府补助做为递延收益每年摊销计入其他收益,但是去年变更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未摊销的递延收益如果仍然每年继续摊销,感觉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已经不再匹配,请教应该如何处理。
想到的方式有3个:
1、在转换日将剩余未摊销的递延收益全部摊销计入其他收益。
2、在转换日将剩余未摊销的递延收益全部冲减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计量模式下的账面价值。
3、不再摊销,等到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时候全额摊销。
由于单位采用的是总额法,感觉方式1比较妥当,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合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在您的情况中,被审计单位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这种转换并不影响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因此,剩余未摊销的递延收益应继续按照原定的方法和期限进行摊销。如果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再转入当期损益。
因此,选项1(在转换日将剩余未摊销的递延收益全部摊销计入其他收益)是符合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这种方式保持了政府补助与相关资产的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同时也符合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要求。
综上所述,采用方式1进行处理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