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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税务处理误区解析 - 税务模型与亏损结转规定
税务模型:下列关于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C.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D.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可以相互结转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3.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网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