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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投资比例是否构成基金控制?解析合伙企业决策权与控制权关系
上述案例中,基金日常经营事项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且所有决策应经全体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公司相关人员为其中一位委员。基于我方投资比例92%的事实,能否判断我方对基金已构成控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的规定,控制的判断需要考虑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是否有能力运用权力影响回报金额。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由于其特有的决策机制,权力通常由合伙协议和相关安排来确定。

在您的案例中,尽管本公司投资比例高达92%,但基金的决策权并不直接与股权比例挂钩。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需要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而且委员的提名和任命并非本公司单方面决定,而是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这意味着本公司对基金的决策权可能受到限制,可能不具有单方面主导基金相关活动的能力。

此外,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一员,本公司可能只是参与决策而并非主导决策,特别是在需要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因此,即使本公司在经济利益上有较大的份额,但如果没有实质性权力影响回报,可能不构成控制。

综上所述,仅凭投资比例92%可能不足以判断本公司对基金构成控制。需要进一步分析本公司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的实际权力、对基金回报的可变性以及是否有能力影响这些回报。如果本公司在投资决策中有否决权或实质性的影响力,那么可能构成控制,否则可能仅构成重大影响或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需要具体分析合伙协议和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