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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高比例投资是否意味着对基金的控制权及合并要求
本公司作为LP参与投资一只基金,投资比例92%,基金日常经营事项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且所有决策应经全体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公司相关人员为其中一位委员。基于我方投资比例92%6的事实,能否判断我方对基金已构成控制并将其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需要考虑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是否享有可变回报以及是否有能力运用权力影响回报。在您提供的案例中,虽然本公司投资比例高达92%,但基金的决策权并不直接与股权比例对应。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需要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且委员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并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这意味着本公司作为LP在决策过程中可能并非主导方。尽管本公司在委员会中有代表,但没有提及本公司是否有能力无条件罢免委员或实质性影响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因此,仅凭投资比例高并不一定构成控制。

需要进一步分析本公司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实际权力、其他方的实质性权利、以及本公司能否通过这种权力获取可变回报。如果本公司在基金的决策中仅扮演代理人角色,或者决策权受到其他方实质性制约,那么可能不构成控制。相反,如果本公司能够单方面主导基金的相关活动,那么可能需要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综上所述,需要对具体情况深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本公司在投资决策中的实际影响力、以及本公司能否通过这种影响力影响基金的回报,才能最终确定是否构成控制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