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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管理层持有意图:以房地产出租为例
对管理层持有意图的实质性判断上。即使形式上某项房地产已经出租,在设计图或规划文件等已确定后期用于出租,是否可以实质判断管理层意图为出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规定表明判断某项房屋是否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管理层的持有意图。通常情况下,如果管理层有明确的持有意图(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且该房屋目前的使用状态与管理层的该项意图一致的,则可以认为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在本案例中,如果设计图或规划文件等已确定后期用于出租,这可以作为管理层持有意图的实质性证据。但是,仅凭设计图或规划文件可能不足以完全确认管理层的意图,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如管理层的书面决议、实际的出租行为、租约的期限和条件等,来综合判断管理层是否确实有明确的持有意图,并且该房地产的使用状态与管理层的意图一致。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实质判断管理层意图为出租,并据此将该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