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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负债会计处理:分录指南及实例解析
租赁负债的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三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一节 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原文相关指引案例详解中的相关内容,租赁负债的会计分录如下:

  1.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会计分录示例: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借: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1. 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当借记“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会计分录示例: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费用)

  1. 承租人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会计分录示例: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这些会计分录反映了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中的利息确认以及租赁付款额的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会计分录需要根据实际的租赁合同条款和企业的会计政策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