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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服务项目成本处理:跨年度会计与收入确认指南
我公司给客户提供研发服务,已在2023年10月交付,但在2024年3月仍然有项目成本发生,针对这个项目的收入成本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章 合同成本-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或者成本属于管理费用、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您公司的情况,如果在2024年3月仍然有项目成本发生,首先需要评估这些成本是否与2023年10月已交付的研发服务合同直接相关,是否增加了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是否预期能够收回。如果这些成本满足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不满足,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章 确认-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如果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因此,对于2024年3月发生的项目成本,如果与已交付的研发服务合同直接相关且预期能够收回,应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同时,如果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但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照已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如果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则应根据实际履约进度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