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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独立性与微信证据可靠性:会计师核实关联方交易的正确途径
注册会计师从甲公司客户处收到传真回函,经查阅回函相符后,利用甲公司提供的客户微信号与客户开展进一步的信息核实工作,结果满意,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沟通情况及微信对话截屏。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应确保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在上述情况中,注册会计师从甲公司客户处收到传真回函,并利用甲公司提供的客户微信号与客户进行进一步的信息核实。尽管注册会计师对结果感到满意,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沟通情况及微信对话截屏,但这种做法可能存在风险。因为使用甲公司提供的客户微信号进行沟通可能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且微信对话截屏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可能不足。此外,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确保函证过程的独立性和函证结果的可靠性。

因此,虽然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进一步的信息核实并记录了沟通情况,但这种做法并不完全恰当,因为使用甲公司提供的客户微信号可能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且微信对话截屏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可能不足。注册会计师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如直接与客户联系或要求客户提供更正式的确认,以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