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公司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某一银行账户的存款证明、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等资料,注册会计师认为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需实施函证程序。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五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第三十条,抵销权应当不取决于未来事项,而且在企业和所有交易对手方的正常经营过程中,或在出现违约、无力偿债或破产等各种情形下,企业均可执行该法定权利。在确定抵销权是否可执行时,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等各方面因素。
在上述情况中,甲公司管理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某一银行账户的存款证明、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等资料,注册会计师认为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需实施函证程序。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确保函证过程的独立性和函证结果的可靠性。虽然注册会计师已获取了相关资料,但这些资料可能存在被篡改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外部独立来源的审计证据,以增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做法可能存在风险,因为仅依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可能不足以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外部独立来源的审计证据,从而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