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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期公司审计:何时需要进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
7.甲公司处于开办期/不存在赊销业务/不存在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金额很低、不重要,注册会计师认为无需实施函证程序。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披露与套期会计有关的下列信息:(一)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如何应用该策略来管理风险;(二)企业的套期活动可能对其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三)套期会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企业在披露套期会计相关信息时,应当合理确定披露的详细程度、披露的重点、恰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说明以评估企业披露的定量信息。企业按照本准则要求所确定的信息披露汇总或分解水平应当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所使用的汇总或分解水平相同。

在上述情况中,甲公司处于开办期,不存在赊销业务,不存在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金额很低、不重要,注册会计师认为无需实施函证程序。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确保函证过程的独立性和函证结果的可靠性。虽然甲公司的应收账款可能不重要,但注册会计师仍应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外部独立来源的审计证据,以增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做法可能存在风险,因为仅依赖管理层提供的资料可能不足以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外部独立来源的审计证据,从而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