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公司在丁银行开立账户,A注册会计师向丁银行寄发函证。丁银行以自有格式的信函回复A注册会计师,其中有关银行借款和资产抵押的相关内容被划线删除。A注册会计师留意到银行存款余额经确认无误,认为结果满意。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四章 披露-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一)交易的金额。(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四)定价政策。
在上述情况中,A注册会计师向丁银行寄发函证,丁银行以自有格式的信函回复,其中有关银行借款和资产抵押的相关内容被划线删除。A注册会计师留意到银行存款余额经确认无误,认为结果满意。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存在风险。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确保函证过程的独立性和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删除函证函中的部分内容可能影响函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获取所有相关的信息。
因此,虽然A注册会计师对结果感到满意,但这种做法并不完全恰当,因为删除函证函中的部分内容可能影响函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应确保函证的完整性,并在必要时采取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