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电器 IFRS准则下全额和净额的差异处理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三章 计量-第二十条: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在IFRS准则下,处理全额和净额的差异主要依据是判断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企业控制该商品,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不控制该商品,其身份为代理人,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因此,超市卖电器时,需要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来决定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