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电器 IFRS准则下全额和净额的差异处理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章 计量-第十九条: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在IFRS准则下,超市卖电器的收入确认应根据上述准则进行处理。如果超市在销售电器时,存在应付客户的对价(如折扣、返利等),则应根据上述规定将该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收入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超市从客户处取得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明确的区分性,并且其公允价值可以合理估计,那么这部分对价不应冲减交易价格,而应作为额外的收入或费用进行确认。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合理估计,则应将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