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减免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第二章 会计政策-第五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在您提到的情况中,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这属于政策性的变化,而非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变更。因此,企业在处理这类减免的账务时,应根据实际减免的金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不需要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操作上,企业应在确认收入时,根据新的政策规定,计算并确认应减免的税费金额,然后在账务处理中相应减少应交税费,增加当期损益。例如,如果企业当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在新的免征范围内,应将原本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金额减少,反映在利润表上,从而减少当期的税金及附加费用。
这种处理方式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准确反映政策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