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联通推广手机号卡,下游使用抖音、百度等渠道来进行推广工作。我会整合这些推广资源帮助联通达到更好的推广效果,根据USGAAP,在这个过程中我应该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么?
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中的ASC 606《收入——来自合同与客户》,你需要评估你与联通之间的合同以及你与抖音、百度等渠道的关系来确定收入确认方法。如果你在推广服务中扮演代理角色,即你收取的是固定比例的佣金,并且下游渠道对最终价格有决定权,那么你可能应该使用总额法(net method)确认收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你被视为是联通和下游渠道之间的代理。然而,如果你对价格有控制权,或者提供了额外的价值,如整合服务,你可能需要使用净额法(gross method)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方法应基于合同条款和你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