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销售返货属于可变对价吗?比如向经销商每销售一百件产品,第二年返货10件,应当如何处理?
销售返货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对于向经销商每销售一百件产品,第二年返货10件的案例,企业应当在销售时就考虑到这一退货条款,估计预期的退货量,并据此确认收入和负债。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再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