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计划做支付红包类的业务,主要与银行合作,公司负责策划和执行,先调研,然后对银行提供红包方案比如公司觉得100-5合适,有利于银行的收益和推广,银行认可后执行。。
执行时如客户付款95,公司就先用支付宝账户垫5,商家正常收100。银行和公司定期结算,银行给公司打5的基础上再付5*7%的服务费,也就是打款5.35,公司给银行开票5.35。
公司在业务环节里负责策划、客服、处理问题。银行不对接买家和卖家,只跟公司结款和收发票。公司没有进项税,缴税按照5.35.
请教的是这种模式公司收入按总额法5.35确认还是净额法0.35确认更科学准确一些呢?
在这种业务模式下,公司作为策划和执行方,向银行提供红包方案并负责相关服务,包括客服和问题处理。银行则根据公司的服务支付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需要判断自己在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如果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因为它策划并执行了红包方案,对整个服务流程有控制权,那么公司应该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即确认5.35元的收入,并相应开具5.35元的发票。
如果公司是代理人的角色,仅为银行安排服务,银行才是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主要责任人,那么公司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即确认银行支付的服务费0.35元(5.35元中扣除5元的成本)作为收入。
根据提供的信息,公司承担了策划、执行和服务支持等实质性工作,这可能表明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可能应该按照总额法确认5.35元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