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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销售:何时确认收入?销售退货会计处理解析
B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农作物种子,其终端客户为种植农户。B公司采用经销模式对外销售,且对经销商客户的销售为买断式销售。按照种子行业销售惯例,产品经营季结束后,经销商客户可根据B公司销售退货政策,退回包装未曾开启、破损且未霉烂、变质的种子,退货产生的运费由经销商客户承担,退货超过一定比例的,B公司向经销商收取折损费。考虑到估计退货率存在一定难度,B公司在经营季发货、退货结束后,以办理退货后客户签字确认的结算单确认销售收入。B公司在客户办理退货后确认种子销售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二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在本案例中,B公司在经营季发货、退货结束后,以办理退货后客户签字确认的结算单确认销售收入的做法,并不符合上述准则的规定。B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种子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不是等到退货结束后。B公司需要在销售时根据预期的退货率来估计并确认收入和相关的负债,而不是将整个收入的确认推迟到退货结束后。如果B公司缺乏有关退货情况的历史数据,应当结合业务实质,依据有关产品退货率的历史数据,以及其他可以参考的市场信息来估计销售退回情况,并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进行估计,对销售收入及成本持续动态核算,直至公司与客户确认最终结算款。因此,B公司在客户办理退货后确认种子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