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15-48
根据IFRS15(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需要考虑合同条款、习惯做法以及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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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对价:企业应估计可变对价的金额,并将其纳入交易价格,但不得超过对价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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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融资成分:如果合同中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调整交易价格,以反映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收取的对价的现值(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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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对价: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被用来确定交易价格,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估计,则应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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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客户对价:企业应付给客户的对价应减少交易价格,除非它代表的是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或与客户无关的第三方的对价(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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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如果质量保证提供了额外服务,它应被视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否则,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亏损合同和或有事项》处理(第32条)。
在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考虑商品或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并且是否在某一时段内或某一时点履行(第55-58条)。如果合同包含多项履约义务,企业应按照各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交易价格(第59-60条)。
在IFRS15中,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如果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企业需要使用合理的方法估计(第102-104条)。
请注意,IFRS15与您提到的“IFRS15-48”可能不完全匹配,因为48可能指的是一个具体的条款或解释,但在这里没有提供足够的上下文来详细解释。如果您能提供更具体的信息,我可以提供更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