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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条件及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之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收账款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转回。如果应收账款的可收回金额在后续期间增加,并且这种增加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那么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可以在原范围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应收账款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已发生信用损失的金融资产,如应收账款,其减值损失通常不得通过损益转回,除非有特殊情况,如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或信用增级产生的现金流量等。因此,转回的处理应当谨慎,并符合准则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