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作为原有租赁合同的延续,相关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应由新承租人继承,两个主体的会计分录应该怎样做
当集团内承租主体变更,且视为原有租赁合同的延续时,会计处理如下:
- 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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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使用权资产(原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贷:租赁负债(原租赁负债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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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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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长期应收款(原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贷:使用权资产(原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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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承租人之前已经确认了未实现融资收益,还需进行以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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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未实现融资收益(原承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 贷:财务费用(或递延收益,根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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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承租人后续按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折旧和利息费用的确认。
这些会计分录假设变更符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条件,且不涉及租赁合同的重大变更。如果租赁合同有实质性变更,可能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的相关规定,将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