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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租赁承租主体变更会计处理指南
集团内承租主体变更,且视为原有租赁合同的延续,未来租金由新承租人支付,原承租人和新整组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集团内部租赁的承租主体变更,且被视为原有租赁合同延续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变更后的承租人和原承租人受到同一母公司控制,且变更是在该控制架构下进行的,这被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通常如下:

  1. 原承租人
  2. 原承租人不再承担租赁责任,其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当转移给新承租人,不涉及公允价值的调整。
  3. 原承租人可能需要记录一项长期应收款,反映其对新承租人的债权,金额等于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4. 新承租人

  5. 新承租人应继承原承租人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继续按照原来的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6. 新承租人不需要重新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会计核算。

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集团内部交易的实质,避免了因主体变更而产生的公允价值调整,保持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具体会计分录和处理方式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准则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