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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主体变更: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指南
这种情况下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如何做账

在租赁主体变更的情况下,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取决于租赁变更的性质和是否满足成为一项单独租赁的条件。如果租赁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中的第二十八条,即租赁范围扩大且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相当,那么这被视为一项单独租赁,原承租人应当终止原有会计处理,新承租人开始新的会计处理。

对于原承租人: 1. 如果原承租人不再承担租赁责任,它可能会确认一项长期应收款,反映其对新承租人的债权。 2. 如果租赁变更被视为一项单独租赁,原承租人可能需要终止原有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记录任何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或损失。

对于新承租人: 1. 新承租人将开始按照新的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记录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 新承租人需要根据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如果租赁变更不满足成为单独租赁的条件,原承租人需要按照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重新计量租赁负债,而新承租人则根据变更后的租赁条款开始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分录和处理方式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准则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