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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为何不考虑原有商誉
为什么甲公司在确认合并乙公司(含丙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时,不考虑乙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在本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600万?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确认合并成本和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负债时,通常不考虑被购买方在合并前已经确认的商誉。这是因为商誉是由于合并产生的,它反映了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支付的超过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被购买方在合并前已经确认的商誉,是其在以往的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产生的,与当前的合并交易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将合并成本分摊至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而不包括商誉。因此,甲公司在确认合并乙公司(含丙公司)时,不考虑乙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在本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600万元。甲公司仅需考虑乙公司和丙公司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新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