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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利息收入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然而,有以下特殊情况:

  1.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第39条)。
  2.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第39条)。

如果企业持有定期存款,但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那么在到期日之前,由于提前支取可能导致利息收入减少,利息收入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不应在到期前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而应在实际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参考相关案例中的解释)。

总结来说,未到期定期存款不计提利息收入的情况通常是当企业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或者存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这时利息收入的确认应遵循实际收到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