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后,被合并方的以前的 营业收入 能说是被合并方的吗,并且能在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中列示 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在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的业务和资产并入合并方,被合并方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因此,被合并方的营业收入在合并后会被纳入合并方的营业收入中,体现在合并方的财务报表中,包括合并利润表的营业收入项目。这种合并体现了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所以被合并方自合并日以前的营业收入会被视为合并方的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