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一台设备,销售价格为5万元,成本为3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在5个月后有义务以6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当日甲公司已发出该设备并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价款。
(1)判断甲公司是否确认收入,如不确认简要说明理由,并编制当月相关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八条,甲公司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因此,甲公司应当作为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甲公司应当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因此,甲公司不应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或类似科目) 50,000 同时,确认金融负债: 借:财务费用(或其他类似科目)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或其他类似科目) 10,000
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了50,000元的负债,并将回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额10,000元作为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