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向丙公司赊销商品500件,单位售价0.06万元,单位生产成本0.048万元。据协议约定,商品赊销期为1个月,3个月内丙公司有权将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向丙公司退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率为10%。相关商品控制权于当日转移给丙公司。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二条,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时预期丙公司将退回10%,因此在销售时点不应全额确认收入。甲公司应当按照预期不会退回的商品部分确认收入,同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和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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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和预计负债: 借:应收账款 285,000(500 * 0.06 * 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000(500 * 0.06 * 9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15,000(500 * 0.0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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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500 * 0.048 * 90%) 应收退货成本 8,000(500 * 0.048 * 10%) 贷:库存商品 248,000(500 * 0.048)
甲公司在销售时点确认了270,000元的收入,同时为预计的退货准备了15,000元的预计负债,并结转了240,000元的成本,剩余的8,000元成本作为可能退回商品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