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成本冲减首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同履约成本是指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会计准则规范范围的成本,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当确认为资产的成本。当这些成本能够收回并且与合同直接相关,例如直接人工、材料等,企业应当将此类成本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合同履约成本的冲减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
- 如果企业发现之前确认的合同履约成本预计不能收回,那么这部分成本应当转回,减少当期的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并相应冲减当期的收入。
- 当企业对履约进度的估计发生变化,例如,如果原先预计能完成的工作实际无法完成,多确认的收入也需要进行调整。
因此,合同履约成本的冲减与收入确认紧密相关,需要确保收入的确认准确无误,避免提前或过多确认了收入。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履约进度,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收入。如果之前多确认了收入,那么在调整了履约进度后,应当冲减这部分多确认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