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经营租赁一台飞机6年,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如行使留购权,则留购价款参见附件三的租赁物余值确定。(三)(i)如承租方要求提前退租的,或者(ii)租赁期届满但承租方未续租且未留购的,则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返还租赁物,并支付退租补偿金:如果租赁物出售的价款(或以出租或其他非出售方式处置租赁物的,租赁物的预期收益和届时的租赁物价值之和)小于本合同项下届时的租赁物余值的,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如果租赁物出售的价款(或以出租或其他非出售方式处置租赁物的,租赁物的预期收益和届时的租赁物价值之和)大于租赁物余值的,超额部分由承租方享有,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返还租赁物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超出租赁物余值的部分退还或支付给承租方。这种情况下,承租方是否要将这台飞机视为融资租赁?如果飞机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为20年,那这个情况下,这台租赁飞机是按6年还是20年折旧?初始确认时,需要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您提供的租赁合同描述,承租方有权选择在租赁期满6年后以约定的留购价款购买飞机,这符合经营租赁的特征,因为所有权并未实质上转移给承租方。因此,承租方不应将飞机视为融资租赁,而是作为经营租赁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的飞机,承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期限,即6年,来计提折旧,而不是按照飞机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20年来计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在本例中,由于承租方不拥有飞机的所有权,因此飞机不应被视为使用权资产,而是作为一项经营租赁资产处理。
在初始确认时,承租方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将租赁期内需支付的租金总额(不包括留购价款)与租赁期的现值之比,确认为租赁负债,并在财务费用或相关成本科目下进行分摊。同时,如果租赁开始时有初始直接费用,也需要在租赁开始日计入相关费用。例如,借记“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或“预付账款”等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应根据租赁的具体条款和条件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