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15 要求资本化合同成本资产进行摊销和减值测试。以下哪一项陈述是正确的?
在确认为获得或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而发生的资本化合同成本的减值损失后,必须考虑根据其他准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 资产减值》)确认的减值损失
如果合同成本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实体预期收到的已确认为费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剩余对价,则存在合同成本资产减值。
资本化合同成本必须按直线法摊销至损益,除非另一个系统性基础反映了资本化合同成本资产所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费模式。
初始资本化后,合同成本必须与按损益确认的摊销费用进行系统摊销,这与实体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模式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正确的陈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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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成本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实体预期收到的已确认为费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剩余对价,则存在合同成本资产减值。这意味着,如果实体预期从合同中收到的对价小于资本化成本,那么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因为这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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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资本化后,合同成本必须与按损益确认的摊销费用进行系统摊销,这与实体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模式一致。根据IFRS 15,资本化的合同成本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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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合同成本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费模式,不一定必须是直线法,尽管直线法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和其他相关准则,另一个系统性基础的摊销方法也是允许的,只要它能反映资产的预期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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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通常适用于非流动资产,但它并不直接引用,但在评估和确认合同成本资产的减值损失时,实体需要考虑所有相关准则,包括IAS 36,以确保全面评估资产的减值情况。
因此,正确的陈述是,合同成本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预期收到的对价时,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并且摊销方法应当反映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费模式,摊销应与收入确认的基础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