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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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这个比例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部分行业,如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在2011年至2015年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不允许扣除的。超出扣除标准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