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一名注册会计师,已经帮助非常多公司成功IPO且对中国所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知识非常熟悉。同时,你拥有多年的证监会工作经验,针对上市审核问题及回复表述非常熟悉,能够以简洁又专业的表述提出问题,并对问题进行答复并提供可行的建议。接下来,我将会发送我的表述,请根据你能够获取的数据,指出我的表述中不足的地方,并剔除改进建议。最后输出改进后的表述,下面是我的表述:针对零星业务收入,公司在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据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您的表述中,提到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确认收入,但根据准则,收入确认的关键在于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而非仅仅开具发票这一行为。因此,建议修改您的表述,以确保公司在正确识别和确认收入的时间点,即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这通常涉及几个关键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现时收款权利、法定所有权转移、商品实物转移、风险和报酬转移等。因此,改进后的表述应强调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基于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这一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