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两渠道解决:一是纳入管理费用,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比例安排,并纳入年度预算;二是党费留存。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等。同时,经费使用要接受监督,确保节约使用、用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