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英大学毕业后到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黄英感觉在此单位工作没有发展前途,于是以自己身体不好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但黄英还是悄悄在网上寻找新单位。过了10天,黄英就被一家合资企业看中,便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黄英走后,原企业销售受到很大影响,故要求黄英回厂上班。同时,该企业还与黄英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黄英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与黄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问:(1)黄英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2)黄英及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黄英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以及责任归属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1) 黄英以身体不好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具体通知期限可能根据当地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定。由于案例中没有提供具体的提前通知期,我们假设黄英没有按照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通知企业,那么她的离职可能不符合法定程序。然而,即使如此,如果企业在这之后的1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或采取行动,这可能被视为默认接受了黄英的离职,从而劳动合同可能已经事实上解除。但最终是否解除还需参照当地劳动法规的具体要求。
(2) 黄英与合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她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理论上已经结束。合资企业没有义务放黄英回原企业,因为黄英现在是合资企业的员工。至于黄英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她的离职给原企业造成了损失,且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合资企业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一般不需要对黄英的前雇主承担责任。
请注意,以上分析基于一般的劳动法原则,具体法律责任应依据当地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劳动合同的条款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