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费纳税义务产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基于以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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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那么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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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自用、出租或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开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产生: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请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