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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续租会计处理:如何调整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
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才选择续租,该如何考虑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如果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才决定续租,这通常被视为非预期的租赁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需要重新计量租赁付款额。由于续租选择权在租赁开始时并未包含在内,因此承租人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或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以调整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应相应调整,根据调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增减。

如果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由于是在租赁期开始后,承租人通常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应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总之,承租人需要根据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