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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准则下如何处理负商誉?
中国的会计准则有没有负商誉?

在中国的会计准则中,负商誉是指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支付的合并成本低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应当首先复核合并成本和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复核后合并成本仍然小于被购买方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那么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负商誉不会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而是会体现在购买方的利润表中,增加当期的收益。同时,购买方需要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